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