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负责地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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