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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