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