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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