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