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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