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