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出卖本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