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如实上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