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