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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