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