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省、省辖市、县(市)三级鉴定制。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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