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