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新生儿进行保健登记、建卡,并按规定对婴儿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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