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情况应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