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情况应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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