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常规,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及产科并发症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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