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孕妇应当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证书》的接生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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