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经检查或医学鉴定认为不宜生育的,夫妻患病一方应施行绝育手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