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妊娠:
(一)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或接触有害物质,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怀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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