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经孕期检查,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有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有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有血友病家族史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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