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一)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糖尿病,重度贫血等;
(二)影响怀孕或分娩的严重畸形;
(三)严重精神性疾病;
(四)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前出血等;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疾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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