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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