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