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经产前诊断,需要对患有严重性连锁隐性遗传病的胎儿性别进行限制的,须经省辖市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性别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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