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高危、体弱婴儿应当重点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