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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