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