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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