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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