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