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民兵、预备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民兵、预备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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