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