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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