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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