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