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象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气象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