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经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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