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1-03-30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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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 第四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坚持地方气象事业... 第六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候监测、气象通信、气象卫星遥感、气象灾... 第七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 第八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改善气象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滞洪区、山区等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规划建设,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气象主管... 第十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止各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国家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由省辖市...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农业、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的探测和预报,...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防御方...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雨情、墒情和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雷...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电力设施、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保证所需...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各项气象保障工作。 民航、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五条 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实验,必须向当地空域管制部门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实验...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行业管理,通过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促进气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应当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执行国务院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统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象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气象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 第三十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经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监督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用户需求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气象有偿服务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气象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