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服务体系,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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