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坚持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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