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坚持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