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七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