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规划建设,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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