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国家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气象台站新址,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迁址。其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