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