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农业、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的探测和预报,做好特殊需求的气象预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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