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时间,并不得改变气象信息内容。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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