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防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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