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