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电力设施、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防雷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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