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雷电灾害调查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气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