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八条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改善气象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滞洪区、山区等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